非农业户口能否继承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解析
案情简介:赵某某与张某某为夫妻,育有两女,其中一女甲在某村宅基地上建有房屋。1998年,甲因上学将户口迁出该村,转为非农业户口。2000年,赵某某一家三口(赵某某、张某某及小女儿乙)分得1.5亩耕地,而甲未参与分配。自2002年起,甲一直在城市生活和工作。2008年5月,赵某某去世,张某某与小女儿乙继续在该村居住。2012年12月,甲将户口迁至辽宁省沈阳市。2014年3月,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该处房屋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法院审理:法院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甲在赵某某去世时已不在该村居住,且无耕地分配,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无法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经法院释明,甲表示不接受继承份额的货币补偿,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关于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从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来看,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限于农村居民。《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指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及国家相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亦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若允许非农业户口人员继承宅基地,将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破坏“一户一宅”的原则。此外,宅基地是按户申请使用的,其使用权属于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即使户内某成员去世,户并未消灭,宅基地使用权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而非该成员的个人财产。
(二)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来看,其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和福利属性。首先,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村民才能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其次,村民通常无偿获得宅基地,并享有长期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利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能简单地作为普通财产权进行继承。若允许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宅基地,不仅可能损害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宅基地制度设立的初衷,同时与“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相冲突。
综上所述,非农业户口人员在法律上不具备继承农村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资格。对于司法实践中因宅基地继承引发的纠纷,建议当事人在采取法律行动前,咨询专业的房产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理保障,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