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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颁发产权证依据不实,权利人可请求撤销案例解析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214

案例简介:房管局颁发产权证依据不实

安徽省明光市居民郭南庭与赵德余共育有三个女儿,分别为长女赵梅(1992年7月去世)、次女赵志丽、三女赵志香。赵梅与陈长河于1991年8月12日生育一子,即陈正义。1997年10月31日,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将位于明光市苏巷镇苏焦路047号、面积为145.95平方米的房产登记在赵德余名下,并颁发明房产字第00084号房屋所有权证。1999年6月,赵德余去世。2003年9月15日,赵志丽、赵志香及郭南庭三人签订房屋继承协议书,约定该房产由赵志丽继承,郭南庭与赵志香自愿放弃继承权。2003年10月9日,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根据赵志丽提交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明房产字第00084号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继承协议书等材料,履行相关程序后,向赵志丽颁发了明房权证2003第00014032号房屋所有权证。

2008年8月4日,郭南庭以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赵德余的遗产仅占房产的一半,且赵德余有三个女儿,其中长女赵梅已去世,但其子陈正义应作为代位继承人参与继承,因此房管局不应将全部房产确认为赵德余的遗产,并据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明房权证2003第00014032号房屋所有权证。赵志丽及其丈夫朱喆、赵志香、陈正义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诉讼。

法院判决:撤销不实房产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志丽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时所提供的材料中,并未提及陈正义这一代位继承人,而陈正义依法对赵德余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此,赵志丽提交的登记材料存在不实之处,且将原房产证登记的房产全部视为赵德余的遗产,证据尚不充分。基于上述理由,房管局依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材料进行登记,其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法院遂作出撤销明房权证2003第0001403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判决。

律师说法:房产证在什么情况下可能被撤销

房管局颁发产权证依据不实,权利人可请求撤销案例解析插图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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