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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据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法院判决与法律解析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179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22日,田某因急需资金向骆某借款75000元,并向骆某出具了一份借据,内容为:“借条,今借骆某现金柒萬伍仟圆(75000)元,月息2分,2015.7.22号,借款人:田某。”之后,骆某多次向田某追讨借款,但田某拒绝偿还。骆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田某与孟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75000元及相应利息,并由田某与孟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田某向骆某借款75000元的事实,有田某出具的借据为证,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应予确认。骆某要求田某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针对田某提出的辩解意见,即其出具借条是应他人要求所写,与骆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法院认为,田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签署借条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于田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骆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法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利息部分,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息2分,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因此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本案中,骆某已就借条的出具及借款的交付提供了合理解释,并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田某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推翻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因此,从现有证据来看,应认定骆某与田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且借款已实际交付,田某依法应承担还款责任。

即使田某主张该债务系通过一系列债权债务转移形成,且其与骆某之间并无直接借贷关系,但在其未能证明该债务为赌债或其他非法债务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债权债务转让无效。因此,田某仍需向骆某履行还款义务。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借款发生在田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孟某作为田某的妻子,应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田某与孟某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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