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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中间人支付本金及利息,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法院判决解析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208

案情简介:通过中间人支付本金及利息,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2013年1月21日,A公司与被告C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A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50天。协议签订后,被告C公司将贷款协议收回。同日,被告张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A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要求A公司提供银行支付电子确认的K宝及密码。此后,A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至2014年4月21日期间,多次向被告张某及C公司会计王某的账户汇款共计2860667元。2014年4月19日,A公司账户显示向案外人B公司汇款1000万元,用于还清借款本金。A公司主张,其向张某及王某账户汇款的金额为借款利息,且已远超法定年利率36%的上限,认为张某与C公司共同与A公司存在借贷关系,应共同返还超出部分的利息1381215元。

法院判决:借贷关系未能充分证明成立

第三人王某向法院提交了A公司与案外人B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B公司授权张某划款的《授权划款确认书》以及B公司告知A公司将利息支付至张某、王某账户的《告知函》。法院认为,上述证据虽涉及案外人B公司,但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然而,A公司对证据中其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且A公司也承认归还的1000万元资金已进入B公司账户。因此,这些证据引发了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B公司曾通过张某、王某账户出借本金并收取利息的合理怀疑。

但在本案中,A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张某、第三人王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其仅凭资金流转凭证,无法明确证明该款项系基于与被告C公司或张某之间的借贷关系而支付。因此,法院认定A公司要求二被告返还多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足够证据支持,借贷关系不能成立。

律师说法: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合意

在本案中,A公司要求二被告返还多支付的利息,前提是其与二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虽然A公司提供了与张某、王某及案外人B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记录,但这些记录并不能直接证明其与被告C公司或张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此外,A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说明该笔资金的支付是基于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因此无法证明该笔款项的性质为借款利息。

综上所述,A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张某、第三人王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其主张的返还多支付利息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因此,本案中的借贷关系未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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