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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病医疗期满后公司是否需支付医疗补助费?法律解读与案例分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131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万先生入职上海某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客户经理,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2011年9月,万先生因患病需住院手术治疗,遂向公司申请病假。由于病情较重,术后恢复期较长,万先生始终未能返回工作岗位。2012年1月初,公司书面通知万先生,告知其法定医疗期即将届满,并询问其身体状况是否允许继续工作。万先生回复称,医生建议仍需继续休养。2012年1月中旬,万先生医疗期结束,公司认为其身体状况已不适合继续从事原工作,决定在原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并发出劳动关系终止的通知,同时按照其工龄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万先生对此表示异议,认为除经济补偿外,公司还应支付其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但公司未予同意。

律师说法:
一、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下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条件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规定,劳动者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被鉴定为患重病或绝症的劳动者,医疗补助费应适当增加。
劳动部《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进一步明确,医疗补助费的支付前提是:劳动合同终止时,劳动者仍处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状态,并且已经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至10级伤残。若被鉴定为1至4级伤残,则应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或退职待遇。
因此,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时,若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方可依法请求支付医疗补助费。

二、劳动合同解除情形下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条件
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若以“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依法请求支付医疗补助费。
该条款强调,医疗补助费的支付前提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因病无法继续工作,经鉴定确认无法胜任原岗位及另行安排的工作。

综上所述,医疗补助费的支付需依据具体情形判断。若劳动合同终止时,劳动者仍处于医疗期或经鉴定为5至10级伤残,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医疗补助费;若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适用该规定,则需满足相应的解除条件。
以上就是关于“员工调休养病,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法律解读。如您在工作中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精准、专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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