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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赔偿标准争议:如何正确主张赔偿金额?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190

案情简介:2013年12月17日,鱼峰公司(甲方)与黎如华(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鱼峰公司自2014年1月起为黎如华购买社会保险,其中工伤保险的缴纳金额为974元。2014年1月21日,黎如华在工作中不慎夹伤左手中指,随即被送往第四二二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中指远节完全离断。住院治疗30天,并根据医嘱休息三个月,于2014年6月返回公司继续工作。湛江市坡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此次伤害为工伤,并经湛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湛江市坡头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已将黎如华的医疗费用19336.1元、一次性残疾补助金6818元(七个月,每月974元)、残疾退休金9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合计26784.1元支付给鱼峰公司。黎如华认为赔偿标准过低,拒绝领取相关款项。

工资发放方面,黎如华的工资已发放至2014年9月。其中,2013年12月和2014年1月,每月有50元的加班费。考勤表显示,2013年12月工作时间为8.5天,2014年1月为17.5天,6月为19天,7月为29天,8月为30天,9月为15.7天,10月为4.6天。黎如华主张在2014年7月至10月期间有多次补休,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律师说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数额应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对于难以按工资总额缴纳的行业,具体缴纳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此外,《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若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职工享受的待遇降低,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因此,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应以实际工资为准,而非以月平均工资计算。黎如华的月工资为3800元,系双方自愿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约定,具有法律效力。而鱼峰公司仅以974元的标准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明显低于实际工资,导致其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应予以补足。根据计算,差额部分应为19782元(2826元/月 × 7个月)。此外,黎如华已领取的一次性残疾补助金6818元也应予以返还,两项合计应为26600元。

由于双方在仲裁时已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个月本人工资。同时,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十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一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四个月本人工资。

因此,鱼峰公司应先行垫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00元(3800元/月 × 1个月)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200元(3800元/月 × 4个月)。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可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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