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缴纳社保员工能否维权?详解法律途径与时效问题
案情简介:2002年12月23日,张守炳入职深圳某能源公司。该公司自2005年4月起开始为张守炳缴纳养老保险。2014年12月19日,张守炳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提出申请,请求社保局为其办理以实际工资为基数补缴2002年12月至2005年3月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并提交了身份证、参保明细等相关材料。社保局经审查后,于同日作出深(龙龙)保访不理字[2014]003号《深圳市社会保险来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认为张守炳反映的公司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行为已超过两年追诉期,故决定不予受理。
律师说法:本案属于劳动者就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补缴所引发的行政诉讼。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其旨在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公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然而,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起步较晚,相关立法相对滞后,加之处于经济转型期,新旧法规之间的衔接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在理论层面,关于社会保险费是否具有“税与费”的性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如何在这一复杂背景下有效维护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尤其是那些为改革开放作出贡献、即将退休的老年劳动者,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以上是关于“公司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能维权吗?”的法律解读。如您在工作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法邦拥有专业的劳动法律团队,将为您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意见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