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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能维权吗?

劳动纠纷 1年前 (2023-10-12) 浏览 125

案情简介

2002年12月23日,张守炳入职深圳某能源公司,该公司自2005年4月开始为张守炳缴纳养老保险。2014年12月19日,张守炳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提出申请,请求社保局为其办理以实际工资为基数补缴2002年12月至2005年3月的社会养老保险,并提交了身份证、参保明细等相关材料。

社保局审查后,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深(龙龙)保访不理字[2014]003号《深圳市社会保险来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该告知书称张守炳反映的关于深圳某能源公司未为其购买2002年12月至2005年3月养老保险事项,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超过两年,决定不予受理。

律师说法

本案系劳动者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仅对用人单位两年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予以追缴提起的行政诉讼。

《社会保险法》作为规范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关系的基本法,其第一条便开宗明义载明“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之立法宗旨。

由于我国社会保险起步较晚,社会保险立法相对滞后,加之处于经济重大转型期,新旧规定的衔接亦存在问题。理论方面,学者对社会保险费的“税与费”之争一直存在。如何在此复杂局面下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待遇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为我国改革开放做出巨大贡献的广大面临退休的劳动者更是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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