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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母亲拒还孩子抚养权,法院如何判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10-13) 浏览 182

父母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常常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当家庭结构因婚姻破裂而变得不完整,孩子的生活和成长环境便成为父母关注的核心。2003年,阿荣(化名)与小梅登记结婚,2004年11月生育儿子小明。2009年,因夫妻感情破裂,小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调解下,双方于2009年6月10日达成协议,同意离婚,约定小明由阿荣抚养,但小明随小梅共同生活至2011年6月10日,小梅应在2011年6月11日前将孩子送回阿荣处抚养。

然而,小梅并未按协议履行,小明此后一直由她抚养至今。2014年9月,小梅以方便孩子学习和生活为由,向梅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由其继续抚养小明。她表示,离婚后自己独自承担了孩子的全部照料责任,包括接生费用、奶粉钱等日常开销。婚后她才发现阿荣并不负责任,无奈之下带着不满周岁的孩子外出打工谋生。如今,小明已不认得父亲,表示不想和陌生人一起生活,只愿与母亲共同生活。她出于对小明身心健康和成长环境的考虑,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持与孩子的共同生活。

阿荣在接到法院传票后,表示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他认为小梅无稳定工作和经济来源,仅依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维持生活,无法保障小明的正常成长,导致孩子营养不良、身体瘦弱,发育水平明显低于同龄儿童。同时,他主张由自己抚养孩子,可以减轻小梅的经济负担。

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小明已年满10周岁,法院依法征询了其本人的意见。小明明确表示希望继续跟随母亲生活,不愿与父亲一起生活,也不愿由父母轮流抚养,以免生活过于奔波和不稳定。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小梅的诉讼请求,确认小明由其继续抚养,并由小梅独立承担抚养费用。

关于未成年人抚养权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若愿意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法院应予以支持。但需注意的是,对已满10周岁的子女,法院在征询其意见时,并不意味着一定会采纳其意愿,而是需综合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以确保其成长环境最为有利。

在本案中,尽管原协议约定小明由阿荣抚养,但实际抚养关系已长期由小梅承担。小明年满10周岁后明确表示愿意与母亲共同生活,且小梅具备稳定的工作和住所,具备抚养能力。因此,小梅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的判决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是合理且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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