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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共同共有人能否撤销房屋赠与合同?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13) 浏览 123

案情简介:部分共同共有人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李根与王英在离婚前,将登记在李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赠与给他们的独生女儿李璐,并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但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李根与李璐之间产生矛盾,李根表示不同意办理房屋过户,因此拒绝履行赠与义务。李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根继续履行赠与合同。

法院判决:赠与合同可以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赠与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并生效,但李根作为赠与人之一,在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的情况下,有权撤销该赠与合同。目前,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李根名下,尚未完成过户,因此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仍为李根与王英。此外,该赠与合同并不符合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因此李根有权单方面撤销赠与。

律师说法: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无偿赠予受赠人,而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协议。本案中,李根、王英与李璐自愿签订房屋赠与合同,系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该赠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该房屋系李根与王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而非按份共有。因此,第三种观点认为该赠与合同不可撤销,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在赠与财产尚未完成转移的情况下,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无需受赠人同意。

本案中,李根与王英作为共同共有人,对该房屋并无明确的份额划分。因此,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由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然而,李根主张撤销赠与,而王英持反对意见。对此,笔者认为,行使撤销权并不构成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属于形成权的行使,无需其他共有人一致同意。

由于李根不同意履行赠与义务,王英的赠与行为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此李根的撤销主张应适用于整个赠与行为。综上所述,该赠与合同虽已生效,但李根有权撤销。

以上是关于部分共同共有人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合同的相关法律分析。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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