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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争夺两限房,法院终审判决归马女士所有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13) 浏览 191

案例简介:
80后的马女士是北京户籍居民。她表示,2008年时自己尚未结婚,与父母以家庭名义申请了限价商品房,备案时间为2008年11月21日。2009年初获得购房指标,同年5月左右选定位于朝阳区常营地区的一处房屋,总价约50万元。2009年6月22日,马女士与外地户籍的黄先生登记结婚,两天后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2015年6月8日,两人离婚,但对涉案房屋未进行分割。马女士一家三口主张,该房屋是她在婚前以家庭名义申请并选定的,应为家庭共有财产,三人均享有所有权。为维护自身权益,她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房屋归其所有,并同意返还黄先生支付的首付款31万余元。

然而,在庭审中,黄先生提出异议,认为虽然房屋是马女士申请的,但他参与了整个购房过程,包括支付首付款,并在婚后共同偿还了部分贷款,因此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指出,限价房指标只是福利性质,并非权属证明,当时之所以以家庭名义共同申请,是因为马女士当时未满30岁,且房产证上并未登记其父母的名字。他要求马女士返还首付款31万元,并与他平均分割房产。目前双方认可房屋现值为200万元,黄先生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并要求马女士支付折价款75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是购房合同签订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黄先生支付了首付款并参与了还贷。但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分别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马女士一方坚持认为该房屋应属于申请家庭共有,黄先生在婚后才结婚,不应享有任何权益,认为一审判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黄先生则认为,一审判决在分割房产时考虑了马女士父母的份额,未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他支付首付款的同时也失去了购买其他商品房的机会,应获得更多补偿。

离婚夫妻争夺两限房,法院终审判决归马女士所有插图

二审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对共同财产的认定存在错误,最终判决房屋归马女士所有,并酌情认定马女士应退还黄先生首付款并支付相应补偿共计70万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说法:
涉案房产为限价商品房,其购买资格有严格的审核程序,属于限制流通物。根据相关政策,已购限价房在产权未转为商品房前,购房家庭不得将房屋作价出资或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移所有权。本案中,马女士在婚前提出购房申请,符合当时的购房条件,法院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既不符合限价房购买时的身份要求,也与相关政策相冲突,损害了符合购房资格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对“离婚夫妻争‘两限房’,房产归谁所有”这一问题的法律分析。如您还有相关疑问,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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