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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起诉要求下调管理费,管理费过高能否拒缴?法律解析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13) 浏览 153

案例简介:深圳南山区××花园由3栋高层住宅及8栋桥式、连排式、低密度带私家花园的豪苑组成,总户数约为500户,其中豪苑共32户。该小区于1999年7月正式入伙,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由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专业化管理服务,管理费标准为2.3元/月·平方米,适用于所有业主,包括豪苑业主。2001年11月,小区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次月,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与原物业公司续签了为期三年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管理费标准和收费范围保持不变。2003年5月,部分豪苑业主以小区无电梯为由,要求将管理费标准由2.3元/月·平方米下调至1元/月·平方米,并有业主因此拒缴管理费。11月9日,业委会召开业主委员会扩大会议,研究管理处提出的调整方案,并决定通过调查问卷形式召开业主大会,就是否调整豪苑管理费进行投票表决。调查结果显示,52%的业权数业主同意维持原收费标准;25%的业权数业主同意将管理费调整为2元/月·平方米;约23%的业权数业主弃权。据此,业委会于2003年2月27日第14次会议上作出决议:维持豪苑原有管理费标准不变,要求相关业主尽快补缴欠费及滞纳金。

法院判决:管理费过高并非拒缴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业主公约》和《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依约履行。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保护。虽然《协议书》的期限已届满,但双方在2003年5月前仍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费用支付义务,且物业公司未对此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因此,被告以管理费过高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根据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由业委会与物业公司通过合同约定或协商确定,且在未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前,业主仍应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费用。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的请求,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律师说法:拒缴物业费的几种情形
1. **未入住仍需缴纳物业费**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费一般从房屋交接钥匙、开始入住之日起计算。即使业主购买了房屋但尚未入住,仍需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因为物业公司已为该房屋提供管理服务。

2. **安保不当可追究责任,但不能拒缴物业费**
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包括小区安保,若因安保不力导致业主财产或人身受损,业主有权依法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但只要物业公司履行了服务合同,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

3. **物业服务质量不合格,可申请赔偿或更换公司**
如果物业公司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业主有权拒绝支付物业费,甚至申请更换物业公司。但物业服务质量不合格并不等同于未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仍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缴费。

4. **二手房交易中物业费的归属**
物业费应从房屋过户之日起由新业主承担。买卖双方应在交易时协商清楚物业费、水电气费等相关费用的支付责任。若未协商明确,且原业主存在欠费情况,新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可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承担费用,新业主则负有连带责任。

5. **未签订物业合同仍需缴费**
若未签订正式的物业合同,但业主委员会已通过合法程序同意物业管理协议的条款,且业主事实上已接受物业服务,应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标准向物业公司缴费。拒缴物业费需有合法依据,如物业未履行合同义务等,若仅为个人矛盾,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按时足额缴纳费用。

在现实生活中,业主拒缴物业费的理由多种多样,如车辆被盗、找不到停车位等,但只要物业公司已履行相应义务,这些理由均不构成合法拒缴的依据。以上是对“业主起诉要求下调管理费,管理费过高可以拒缴吗”这一问题的法律分析。如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法邦专业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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