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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是否有房产继承权?法定继承顺序详解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13) 浏览 189

案例简介:三姐妹房产纠纷案

三原告的父母共生有三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1991年,原告的父亲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镇上建造了五间店面房。1995年,因旧城改造,政府将两套商品房安置给原告父母。此后,原告父亲因病住院,母亲与女儿之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04年7月,原告父亲去世后,母亲与弟弟分别居住于两套安置房中,而五间店面房则由母亲以自己的名义出租并收取租金。2004年底,女儿提出要求分割房产,母亲表示不同意。大女儿与二女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三女儿既未申请参加诉讼,也未明确放弃权利,法院因此依法追加其为共同原告。

母亲在庭审中辩称,丈夫生病期间,女儿未能尽到赡养义务,且房产是她与丈夫多年奋斗的共有财产,子女不应享有继承权。儿子则表示支持母亲的主张,虽然他居住在其中一套住房中,但该房产并非他所有。

法院判决:母亲与儿子需返还女儿应得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的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规定,遗产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本案中,原告父亲生前未立遗嘱,且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因此三个女儿均依法享有继承权。

女儿是否有房产继承权?法定继承顺序详解插图

在承办法官的多次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1. 五间店面房中,三间归母亲所有,其余两间由三个女儿和儿子各分得半间,由各方自行前往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手续;
2. 母亲与儿子各分得一套安置房;
3. 儿子需一次性补偿三个女儿每人8000元;
4. 母亲应返还四个子女每人2500元的租金。

律师说法:女儿同样享有房产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据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合法有效的遗嘱,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妇女与男子在继承权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彻底摒弃了封建社会中剥夺女性继承权的制度,对保护妇女权益、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男女平等不仅体现在法律权利上,也意味着男女在社会政治、经济和家庭生活中应享有平等的地位,能够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优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可继承。因此,本案中三个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以上是对“女儿是否具有房产继承权”及“法定继承顺序”的相关法律解读。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专业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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