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纠纷 > 正文

一房数卖中买受人顺位权如何确定?刘某优先于赵某实现请求权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13) 浏览 112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被告吴某与原告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位于延庆县某小区的一套楼房出售给刘某。刘某在履行协议义务并支付全部购房款后,吴某将房屋交付刘某使用,并将房产证交由刘某保管,承诺三个月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然而,2013年6月,吴某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又与另案原告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同一房屋再次出售。吴某收取赵某15万元定金后便失联。刘、赵二人随后将吴某起诉至延庆法院。刘某请求吴某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办理过户;赵某则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此外,赵某在起诉前已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封。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两份判决书均生效后,若刘某与赵某的请求权无法同时实现,应优先支持刘某的房屋过户请求权。法院应在赵某的判决生效后,依职权解除其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并随后协助刘某完成房屋过户手续。赵某的15万元定金返还请求权,可另行申请执行吴某的其他财产。

律师说法:
关于一房数卖情形下买受人请求权顺位的确定,主要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基本法律原则。本案中,刘某已全额支付购房款,并在赵某申请查封前即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房屋,表明其与吴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刘某的房屋过户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而赵某的定金返还请求权则属于债权性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物权请求权应优先于债权请求权得到实现。

诉前财产保全的性质和有效期也影响了本案的处理。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可能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的保全措施,目的是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障将来判决的执行。一旦诉讼程序结束且法律文书生效,若不再存在无法弥补的损失风险,诉前保全的效力即告终止。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诉前保全裁定的有效期限,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一般维持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因此,赵某申请的诉前保全应随其生效判决的执行而解除,法院应依职权予以解除,以便刘某顺利实现过户请求权。赵某的定金债权则可通过执行吴某的其他财产予以实现。

以上即为一房数卖情形下买受人如何确定请求权顺位的分析。如您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