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哪些 未尽到安全义务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简介: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哪些
2009年10月9日,从事装修业务的贾师傅接到一笔订单,对经开区“美丽湖畔”小区(化名)一业主家中的水电等相关设施进行改造。当贾师傅来到小区时,为避让一辆急促行驶的货车一脚踩在路边窨井盖上。岂料,表面完好的窨井盖突然断裂,贾师傅连人带包跌入窨井中,脖颈、手臂、脚踝顿时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医药费1600余元,另有交通费若干。活还未干,伤已满身。贾师傅倍感郁闷,数周后,找到该小区的管理部门“大河物业公司”(化名)问询:那完好的井盖怎么就断裂了,作为小区的管理部门没有责任吗?岂料该物业公司的答复竞是:你非业主,受伤与我们无关。经多次索赔无果后,贾师傅怒将物业推上被告席,请求判令:“大河物业公司”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3000元。
法院判决:物业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从化解矛盾、减少纠纷的角度考虑,对到庭的物业公司负责人郭某,从案件事实、法律规定这两方面进行分析和释解,在征求原告贾师傅的意见后,提出了调解方案。郭某表示接受,当场即向贾师傅表示诚恳道歉并赔付贾师傅2000元。
律师说法: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方,负有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的义务,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查验。本案中,小区内看似完好的窨井盖实则非常“脆弱”,行人从上面经过随时都可能掉入井中,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但作为管理方的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这一问题,应属于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义务,当这一隐患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时,其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贾师傅作为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物业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应给予适当赔偿;贾师傅未能足够注意自身安全,也应当对其受伤承担一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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