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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加班不被认可,公司能否要求其举证?法律解读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13) 浏览 227

案情简介:一名快递员主张自己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但公司未予承认。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认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时,被指出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且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公司,而李某并未就加班事实进行举证。对于法定节假日李某未上班的情况,公司亦无法提供相应的考勤记录。因此,不能简单地以公司为快递公司为由,认定所有员工在节假日都必须全天工作。

律师说法:公司是否需要举证?本案属于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有权就劳动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裁决。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案件,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公司委托代理人与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参与了审理,仲裁庭对所采纳的证据进行了合法质证,整个仲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仲裁裁决认定公司除春节外,其他法定节假日均安排员工加班,并据此认为李某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以其主张的工资数额为准。该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作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至于公司提出的终局裁决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的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应以裁决书内容为准。

综上,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因此,对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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