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金额有疑问如何维权?仲裁裁决是否合理?法律解读
案情简介:杨某因对工资发放金额存在疑问,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物业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1495元、经济补偿金7315元、赔偿金14630元、加班工资5480元,并要求补缴2008年2月至2015年2月的养老保险。杨某主张,其每月工资已包含加班工资,即便不包含,其基本工资为1050元,每周休息一天,每月工作日为26天,按日工资计算为40.38元,应支付加班工资2099.76元。
律师说法:杨某与物业公司之间并未解除劳动关系,只是被调至另一小区工作,属于工作地点的变动,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因此,仲裁裁决认定物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裁决支付赔偿金属于错误。
此外,杨某若因自动离职而申请失业保险金,不符合领取条件。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因此公司行为属于滥用诉权,故意拖延时间。
贺八劳人仲案字(2015)第76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杨某每月工资为1050元,已达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若包含加班费,实际工资并未低于该标准。仲裁委员会对日工资的计算符合劳社部发(2008)3号通知的相关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6天的计算方式并无法律依据,因此不应支持其加班工资的请求。
关于杨某主张仲裁裁决认定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错误的问题,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系自愿辞职,且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仍持续提供劳动,故其主张不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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