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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受理养老保险纠纷?案例解析与法律依据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13) 浏览 188

案情简介:原告游某甲在1993年3月至1997年3月期间,因担任阳新县白沙镇墩福村村干部,根据白沙镇政府部门的要求,在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公司购买了一份养老保险。双方约定采用五年缴费制,每年缴费标准为463元。原告按照约定缴纳了相应费用,被告也依法向其核发了养老金保险证书。原告在55岁退休后,即自2010年3月起,每月可领取养老金60元。被告在2010年9月至2012年11月15日期间,依约向原告支付了养老金,但自2012年11月16日起,被告无故停止支付。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支付自2012年11月16日至2013年12月16日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共计780元。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应自2012年11月16日起,按月向原告支付60元养老保险金。

1993年,阳新县白沙镇为解决农村基层村级干部的养老问题,与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公司达成意向性协议,为村级主职干部办理养老保险。同年3月18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白沙镇及墩福村逐年向被告缴纳了该保险单规定的五年保费。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将保险单变更其为受益人后,达到55岁年龄时依法领取养老金至2012年11月15日,双方已实际履行了保险合同义务,该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自2012年11月16日起,被告单方面终止养老金支付,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违法行为,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养老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应交纳的保险费差额,被告可依法向相关义务人追缴。

律师说法: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养老保险纠纷?

我国《劳动合同法》将社会保险纳入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若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该义务,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因此产生的社会保险利益损失,可视为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由此引发的争议属于“因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具有可诉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劳动者退休后,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等社会保险费用与原用人单位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法院应依法受理。此外,《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并将适用对象扩大至在职劳动者,适用时间不限于退休后。

综上,葛春喜律师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因无法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争议,属于社会保险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以上是关于“法院能否受理养老保险纠纷”的案例分析。如您遇到养老保险相关纠纷,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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