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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军人辞职手续办理流程及法律解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13) 浏览 198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曾是被告天祝县林业局某林场的职工,于2010年11月1日开始下海经商,并于2012年向被告提交了辞职申请。2014年2月12日,被告正式批准其辞职。然而,由于被告未能及时批复,导致原告无法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而影响其经营资金周转,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00,181元。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因劳动关系解除过程中产生的损失补偿金100,181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属于被告天祝县林业局的事业编制人员,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其辞职应依据《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根据该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原告于2010年7月5日及2012年7月5日两次提交辞职申请,按照规定,被告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批。由于原告张某工作在少数民族地区,根据该规定第七条(二)项,其辞职申请需经批准。因此,被告在审批期间未向原告发放工资、未缴纳失业保险、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等费用,构成原告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已于2014年2月12日完成审批并支付了原告张某在辞职前的所有工资及应缴社会保险费用,原告所主张的损失系其个人经营行为及生活债务所致,与本案辞职争议无直接关联。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二)项以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转业军人办理辞职手续的程序如下:

一、辞职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说明辞职理由及去向;
二、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批;
三、经批准后,单位应将《辞职申请表》及人事档案转交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四、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在规定的服务期内,一般不得辞职;
五、若辞职人员提交申请超过三个月,单位仍未办理手续,可直接向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辞职申请。

本案中,原告张某因工作地点位于少数民族地区,根据《辞职暂行规定》第七条(二)项,其辞职需经批准。葛春喜律师指出,原告作为转业军人,其辞职程序相较于普通职工更为复杂,需向上级机关报告并获得批准,因此审批时间较长。此外,被告已依法为原告缴纳了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原告在经商过程中产生的损失与单位无关,故其诉讼请求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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