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隐瞒妻子为他人购房,法院判决返还房屋
案情简介:丈夫隐瞒妻子为他人购房,妻子起诉要求返还房屋获法院支持
陈正刚与胡美芳是大学同学,大学时期确立了恋爱关系,毕业后四年正式登记结婚,并在婚后次年育有一女。胡美芳在女儿出生后辞去工作,成为全职家庭主妇,负责照顾孩子和家庭生活;陈正刚则辞职创办了一家软件公司。随着公司逐渐发展,陈正刚积累了大量财富,并积极拓展新产品和业务。2010年,他在一次公司新产品推介会上结识了广告公司经理李婷,之后两人发展出婚外情关系。
2013年,陈正刚使用个人资金出资400万元购买了两套住宅,并将房屋赠与李婷。2014年,胡美芳在整理丈夫衣物时,意外发现了两张购房发票,随即质问陈正刚,陈正刚迫于压力承认了自己在婚外情期间购房并赠与李婷的事实。胡美芳认为,这两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正刚无权擅自处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陈正刚与李婷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请求法院判令李婷将房屋返还给陈正刚与胡美芳夫妇。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胡美芳的诉讼请求,认定陈正刚与李婷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判决李婷将房屋退还给陈正刚与胡美芳。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可知,陈正刚在未获得胡美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赠与李婷,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该赠与合同应为无效。因此,胡美芳有权请求返还房产。
律师说法:关于房产归属权的法律分析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若夫妻之间未对婚后财产作出特别约定,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共有。因此,陈正刚全额出资购买的两套房产,在赠与前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非日常生活的重大财产处置,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此外,《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也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或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除非另有约定。本案中,陈正刚在未征得胡美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产赠与李婷,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进一步分析,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若受让人符合“善意”“合理价格”“完成登记或交付”等条件,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但本案中,李婷显然不符合上述条件,尤其在她明知陈正刚已婚的情况下仍接受赠与,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综上,法院认定陈正刚的赠与行为无效,李婷无权取得房屋所有权,应将房屋返还给陈正刚与胡美芳夫妇。
以上即为本案的法律分析与判决结果,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