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格式条款解释:通电是否包含临时用电?
案情简介:
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主要从事精装商品房的开发与预售业务。2009年,原告何志刚与恒大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恒大公司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且交付时与房屋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备,包括通电,必须符合使用条件,否则视为延期交楼,构成违约。然而,何志刚在收房并入住后发现,房屋所接通的仅为临时用电,而非城市生活用电,遂认为恒大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在交付前已通过竣工验收,且原告亦认可房屋已具备通电条件,因此应视为恒大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兼顾合同正义。合同自由作为私法的核心原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性,但同时,诚实信用作为权利本位,是私法运行的中心价值。在双方交易能力相当、意思表示自由的情况下,合同自由与权利应得到充分尊重,不应轻易干预。然而,在现代市场环境下,尤其是在房地产交易中,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往往存在明显的交易能力不对等。开发商作为行业巨头,掌握大量社会资源与信息,处于主导地位,而购房者则处于相对被动状态,信息获取有限,难以对合同条款进行深入理解或有效协商。
此外,购房者在签订预售合同时,通常缺乏专业知识,对房屋质量、小区环境等关键信息了解有限,往往依赖于开发商的说明与承诺。而开发商则拥有对未来房屋情况的绝对掌控权,其在合同条款拟定过程中占据优势地位,容易通过格式条款规避自身责任,损害购房者权益。
因此,法院在解释有争议的合同条款时,应在尊重合同自由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交易的实质正义。根据《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当合同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存在重大分歧时,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以防止权利滥用,维护交易秩序,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
本案中,关于“通电”的约定因双方理解不一致,法院据此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解释,认定“通电”应指接入城市生活用电,而非临时用电。因此,恒大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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