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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法院判决解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14) 浏览 177

案情简介:劳动者主张与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是一家具有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9月8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同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将公司新筹建的厂房维修工程承包给自然人刘某,并签订了厂房维修承包协议。工程完工后,A公司与刘某口头约定,由刘某负责组织人员进入A公司厂区从事平整场地及其他杂工工作,工资标准为每人70元/天,杂工的劳动报酬由A公司与刘某统一结算后,再由刘某支付给实际劳动者。2010年10月19日,朱某经刘某介绍进入A公司工作,与刘某一同从事杂工任务。2010年12月26日,朱某在平整变压器安装场地时受伤。2011年3月5日,朱某向荣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1年4月12日,仲裁委员会作出渝荣劳仲案裁字(2011)第22号裁决,认定朱某与A公司自2010年10月19日起建立劳动关系。A公司不服裁决,认为其将工程合法发包给刘某,朱某系刘某雇员,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非其员工,遂向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朱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决: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A公司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朱某为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备劳动能力的自然人。自2010年10月19日起,朱某为A公司提供劳动并获得报酬,其报酬虽由刘某支付,但实际由A公司承担;朱某的劳动具有连续性,且其工作内容属于A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此外,刘某虽为自然人,但其组织的劳动者均在A公司的管理之下。综上,朱某与A公司之间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法院最终判决双方自2010年10月1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如何确认是否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动过程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涵盖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培训、劳动纪律、社会保险、劳动争议解决、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与终止等多个方面。事实劳动关系则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签订的合同无效,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实际履行劳动义务并形成雇佣关系的情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应综合考虑以下三个要素: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刘某,刘某又招用朱某为其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朱某的工作内容属于A公司业务范围,且受其管理,因此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法院据此认定朱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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