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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旷工三天公司能否辞退?法院判决解析与法律依据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14) 浏览 137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2年1月1日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自2013年10月1日起,重庆公司开始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5年2月14日晚,店长通过手机短信通知刘某返岗,但刘某拒绝上班。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及公司规章制度,连续三天未上班将被视为自动离职,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2月28日,重庆公司向刘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法院判决:重庆公司应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7000元。

法院认为: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的相关规定,“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若员工与企业因辞职问题发生争议,且不涉及违纪行为,应按辞职争议处理。此外,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或停薪留职期满一个月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职工,企业可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进行除名处理,此类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本案中,刘某并未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且重庆公司在承诺解决纠纷的期间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因此,法院认定重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判决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
员工旷工三天,单位是否有权辞退?
一、《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旷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取决于其内部规章制度是否明确规定了旷工的处理方式。如果单位没有通过员工手册等正式文件规定旷工天数,仅以口头方式告知,该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员工无需遵守。
二、若单位有明确规定,员工旷工达到一定天数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单位可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即使如此,单位仍需出具书面的解除通知,口头辞退不具法律效力。
三、旷工被辞退不能随意扣减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工资的计算方式应明确,若员工旷工,仅可扣除其旷工期间的工资,不得扣除全部工资或双倍工资。员工在岗期间已付出劳动,应依法计算其应得工资。
四、工资计算方式如下:
1. 日工资 = 月工资收入 ÷ 月计薪天数(21.75天);
2. 小时工资 = 月工资收入 ÷(月计薪天数 × 8小时);
3. 旷工工资计算公式为:(21.75天-旷工天数)× 日工资。

葛春喜律师指出,旷工是指员工未请假且未按公司规定上班的行为,属于公司明确禁止的情形,公司有权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但本案中,重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认定为违法。以上是关于“员工旷工三天,单位有权辞退吗?”的案例分析,如您有相关疑问,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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