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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同意辞职,员工如何依法维权?法律详解与案例分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14) 浏览 195

案情简介:单位不同意辞职

2012年10月30日,方某与某医院签订人事合同,从事临床医生工作。2015年11月,方某因工作压力大、缺乏休息休假时间以及母亲健康问题,向医院提出辞职申请。医院未作出明确答复,但在次月停发了方某的公积金和食堂饭卡,被方某认为是医院默示同意解除合同。然而,当方某正式要求办理离职手续时,医院却拒绝为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医师执业证书的转移和变更手续。

法院判决如下:

一、解除方某与医院之间的人事聘用合同;
二、医院应为方某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及医师执业证书的注册变更手续。

经审理查明,方某与医院于2012年10月30日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约定方某在医院从事医生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其中试用期为2012年10月30日至2013年10月29日。2015年11月,方某提出辞职,但医院未同意解除合同。

本院认为,方某与医院之间属于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聘用合同关系,其辞职引发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用人单位的同意。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及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解除方某与医院的人事聘用合同;
二、医院应为方某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及医师执业证书的注册变更手续。

律师说法:单位不同意辞职,员工如何维权?

法律赋予劳动者自由辞职的权利。在没有签订服务期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无需用人单位批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明确了劳动者提前离职的程序和条件,即劳动者只需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即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由于法律对劳动者辞职权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或阻止劳动者依法辞职。因此,劳动者在提前告知期满后,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离开单位。用人单位若未在告知期内办理相关交接手续,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及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若用人单位未履行该义务,给劳动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对造成损害的劳动者进行赔偿。

葛春喜律师指出,本案中,方某在2015年11月提出辞职申请,并通过仲裁和诉讼等程序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和程序,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是合理的。医院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后,依法为方某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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