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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有哪些

劳动纠纷 1年前 (2023-10-14) 浏览 105

案情简介:要求单位返还垫付的养老金

1990年6月,荣某在涟水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上班,1995年初单位叫荣某回家待业。2014年5月20日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2014年单位改制,荣某要求返还个人垫付的养老金。

法院判决:驳回荣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荣某于1990年6月到原涟水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上班,1995年初荣某在家待业。2014年原涟水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改制,荣某没有参加改制自行缴纳了从1990年6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2004年8月2日,涟水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后又变更为涟水县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某因原是涟水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员工,2014年改制未参加,无法缴纳养老保险,请求单位为其办理,并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审查表加盖单位意见的公章,同时书写承诺给单位,承诺:我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且愿意承担集体和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

本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本案中,荣某于1990年6月在原涟水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上班,而单位的前身是涟水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2日,荣某所在的原公司与单位的前身并不是同一公司,荣某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荣某该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荣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2017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有哪些

社会养老保险,即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一、养老保险补交范围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1.6月30日前曾经与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2.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城镇户籍。

二、养老保险补交条件

a.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b.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1. 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缴费比例统一按20%计算。

2.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前的缴费基数,可按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后,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各设区市确定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

3.个人账户:补缴期间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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