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当日受伤如何确认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劳动法解析
案情简介:袁某在入职当日受伤,请求确认与A酒店存在劳动关系
袁某于2010年5月26日下午通过他人介绍前往A酒店应聘服务员。当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就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达成初步约定。5月27日上午8点20分,袁某按照酒店要求到岗签到,并开始在A酒店从事相关工作。当天上午约10时许,袁某在前往厨房洗碗途中不慎滑倒受伤。随后,袁某与A酒店因医疗费用产生争议,于2010年8月6日向常德市劳动局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A酒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A酒店不服仲裁结果,于2010年4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袁某与A酒店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工资支付凭证或员工登记表仅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参考依据之一。尽管袁某与A酒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就劳动报酬、劳动内容及劳动时间达成一致,并且袁某在5月27日上午8点20分签署了当日的员工签到表。此外,A酒店三名员工的证言及调查笔录均证实,袁某在酒店的监督、管理和指挥下从事劳动,并遵守了相应的劳动纪律。双方均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袁某与A酒店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法院判决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可知,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应以“用工之日”为准,即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的日期。在本案中,2010年5月27日即为用工之日。
需要注意的是,用工之日并不一定意味着所有劳动关系手续都已办妥,或劳动报酬立即发放。因此,在认定劳动关系建立时间时,应适当放宽对构成要件的要求,以劳动者是否实际提供劳动、是否受到用人单位管理为根本依据。
综上,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应以实际用工之日为准。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建议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