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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及法律认定要点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4) 浏览 152

一、什么是要约
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进行,因此,要约是合同成立的必经阶段。要约本质上是一种意思表示,需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加以区分。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包含拟订立合同的基本条款,而不仅仅是表达订立合同的意向。合同的基本内容应依据合同性质来确定,同时结合要约发出时当地的商业惯例等因素。若仍无法明确,则应依据合同意思解释的原则进行判断。此外,要约内容必须清晰确定,不能模糊不清,以免受要约人无法准确理解其真实含义。要约人应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要约人亦因此受到法律约束。需要指出的是,在实践中,要约人未必会用明确的语言表达这一意图,因此受要约人需对此进行细致分析。

二、如何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从法律性质来看,要约是当事人意图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具备成立的可能性,因此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要约邀请则不同,它并非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其目的在于促使他人发出要约,从而避免或减少因要约内容不完整、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可能对要约人造成的损害。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成立后允许当事人协议解除,因此在合同成立前的要约行为也应具备可撤销性。然而,允许要约人随意撤销要约,将可能削弱要约的法律效力,甚至改变其性质,给受要约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法律对要约的撤销设定了严格的条件限制。具体而言,若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则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确表示要约不可撤销;
(2)尽管未明示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
在受要约人基于信赖已为准备承诺支付费用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要约人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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