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方式与有效条件解析:期限、传递方式及法律效力
一、承诺的方式
承诺的方式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明示或默示,具体界定如下:
1、承诺的传递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若要约未对承诺的传递方式作出规定,承诺应以合理的方式作出。所谓合理方式,通常应符合相关行业的惯例。
2、若要约未规定承诺期限,承诺应在以下期限内作出: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受要约人应即时作出承诺,否则不视为有效;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受要约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
3、要约人以电报或信件方式发出要约的,承诺期限自电报发出之日或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若信件未载明日期,则自信封上的邮戳日期起算。对于以电报、传真或其他快捷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日开始计算。
二、承诺的有效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对于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受要约人应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否则视为新的要约。但若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迟到的承诺有效,则例外。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不仅是表达接受要约的意思,还需明确指向特定的要约人。
3、承诺必须是对要约的完全同意。若受要约人仅对要约的部分内容作出承诺,这实质上是对要约的修改,不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三、承诺的期限
承诺是受要约人表示同意要约的意思。承诺通常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中明确表示可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若要约未规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应依照以下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即时作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对于以信件或电报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若信件未载明日期,则自信封上的邮戳日期起算。对于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