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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7年后前妻起诉分割拆迁补偿款,法院如何判决?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10-15) 浏览 162

一、离婚七年后的财产分割争议
韦某与张某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因需照顾远在海南的父母,张某经常往返于广西与海南之间,甚至有一段时间长期居住在海南。由于长期分居,夫妻感情逐渐疏远,双方于2000年开始分居生活。2009年6月,两人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其中明确载明:“共同财产分割:无”、“债权和债务处理:无”。

然而,位于邕宁区某村委会住宅小区的A楼房,实际上是韦某的亲属于2003年代其垫资购买,并于2004年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证上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韦某。之后,韦某在2006年开工建房,因资金紧张,曾向亲属借款。2016年初,韦某已将买地、办理报建手续以及建房期间所借的12万元全部偿还完毕。

在韦某购地建房期间,张某因长期居住在海南或广东,仅偶尔回广西探望儿子,对韦某购地、建房以及借款、还款等事宜均不知情。离婚七年之后,张某偶然通过微信朋友圈得知,A楼房已于2015年12月被拆迁,韦某因此获得180多万元的补偿款。张某认为,该楼房属于其与韦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拆迁补偿款应由双方平均分割。为此,张某多次与韦某协商未果,遂向邕宁区法院提起诉讼。

韦某在庭审中辩称,张某在离婚时已明知存在A楼房,且在协议中明确放弃分割,因此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但韦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张某亦对此表示不认可。此外,韦某也未能提交证据反驳其在购地建房期间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状态的事实。

二、离婚后能否再次主张财产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主张对A楼房及其附属物被拆迁所获得的补偿款进行分割,提供了相关证据,能够证明韦某购地建房的行为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未对该财产进行明确分割,张某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对A楼房的存在并不知情,且当时双方处于长期分居状态,协议中“共同财产分割:无”的约定,不能视为张某对共有财产的放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综上,法院认定张某有权就A楼房的拆迁补偿款请求分割,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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