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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中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析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15) 浏览 195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某诉称,其于2011年9月30日将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太湖县某处的商住楼整体出租给被告经营使用,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8年,自2011年9月30日至2019年9月30日止。前三年租金保持不变,合同签订时约定每年度租金在合同签订之日付清。然而,被告仅支付了第一年度租金250000元,自第二年度起至今未再支付。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要求被告将房屋按现状返还,并支付拖欠租金共计320000元。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姚某某系原告周某某丈夫的哥哥。2011年9月30日,姚某某与署名为“叶某某”的承租人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后因该房屋的产权人为原告,原告又与署名为“叶某某”的承租人重新签订了一份合同,两份合同的内容及签订时间均一致。在签订合同时,原告未核实承租人的真实身份,且在庭审中明确表示,签订合同的人并非本案被告。被告并未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也未授权案外人代其签订合同。事实上,该房屋一直由案外第三人经营商务宾馆,第一年度租金250000元亦由实际经营人支付,被告并未实际使用该房屋。

法律分析:
本案中,原告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具备明确的被告,因此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不能以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至于被告是否为合同权利义务的实际承受人,需通过实体审理来确定。因此,法院应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而非裁定驳回起诉。

律师说法:
关于当事人的诉权,可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即起诉权,是指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法院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只要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不能直接驳回起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胜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支持其具体诉讼请求的权利。

本案所涉《房屋租赁合同》是由原告与案外人以“叶某某”的名义签订的,被告并未委托案外人签订该合同,也非合同权利义务的实际承受人,因此,被告与原告之间并未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原告应向实际承租人主张权利。由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不享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而非裁定驳回起诉。

以上是关于房屋租赁合同中“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适用问题的简要分析,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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