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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益可对抗房屋所有人排除妨害请求权,法院为何驳回李某诉求?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15) 浏览 117

案情简介:居住权益可对抗房屋所有人排除妨害请求权

岳某是郑某的独生子,长期居住在国外,而郑某则居住在国内,且该房屋是岳某名下的唯一住房。2013年1月,李某与岳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以178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双方同时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在房屋过户后半年内,若郑某未配合腾退,李某有权起诉要求其搬离。此后,李某依约支付了房款,2013年5月,李某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证书。然而,郑某并不知晓其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事宜。同年10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排除妨害并腾退房屋。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无权要求郑某腾退房屋,因为郑某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所享有的居住权益,可以对抗李某提出的腾退请求。这体现了法律对特定人群居住权益的保护。

律师说法:关于居住权

居住权的概念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广泛讨论。在《〈物权法〉草案》的四次审议稿中,曾明确提及“居住权”,其定义为:为家庭成员以外的人设立的长期居住权利,不适用于婚姻家庭或租赁关系。尽管最终颁布的《物权法》未确立居住权制度,但在实践中,基于特定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居住权益已较为普遍。

居住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最初是为了保障生活而设立的,具有抚养与救助的功能。目前,该制度也被瑞士、法国等多国法律所采纳。从性质上看,居住权是一种具有人身属性的物权。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未明确居住权的定义,但针对一些“特殊”自然人,法律仍设置了相应的保护条款。例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其迁居至条件较差的房屋。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也指出,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可以表现为居住权或所有权的形式。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某些特定人群,其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中,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可以享有一定的居住权益。

在本案中,李某在购买涉诉房屋时,明知该房屋由郑某长期居住使用,且岳某本人在国外居住,但为了获得更优惠的价格,未核实郑某是否具备其他住房条件,也未在看房过程中明确告知郑某房屋买卖的事实,而是在与岳某的合同中约定了“起诉郑某”的条款。因此,法院认定李某在交易过程中已知悉房屋存在腾退风险,仍选择签订合同并完成产权过户,相关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在一般的商品房买卖中,买受人一旦取得房屋产权,便可依据物权的排他性,要求非法占有人排除妨害。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买受人行为无瑕疵,且房屋占用人行为具有非法性为前提。此外,物权的排他性并非绝对,我国法律中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是对此的典型限制。

法律之所以在一定范围内对物权的排他性作出限制,其根本原因在于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贯彻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因此,在涉及特定居住权益的情况下,房屋所有人基于身份关系所享有的居住权利,可以成为对抗买受人排除妨害请求的重要依据。

以上是关于居住权益可对抗房屋所有人排除妨害请求权的相关分析,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向法邦网的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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