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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利息损失与违约金能否同时主张?法院判决解析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15) 浏览 210

案例简介:购房利息损失与违约金能否并存?

2010年1月12日,李萍与荣基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萍购买某某房屋,总价为1,686,360元;李萍应在2009年12月30日前付清全部购房款;荣基公司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若因荣基公司原因导致李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李萍有权解除合同,且荣基公司应按已付房款的每日万分之一向李萍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前,李萍已付清全部购房款。2010年1月12日,双方办理了涉案房屋的销售合同登记备案;2010年2月25日,李萍缴纳了契税50,591元。2010年3月31日,荣基公司将房屋交付李萍,但未在合同约定的2012年3月20日前提交相关资料备案,协助办理产权证书。2013年3月20日,李萍向荣基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于该日解除。随后,因荣基公司拒绝退还购房款,李萍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购房款利息损失与违约金不能并存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李萍已履行付款义务,而荣基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期提交备案资料,构成违约。李萍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购房款及赔偿相关损失。关于契税问题,李萍可在向相关机关申请退税后,再主张契税损失。至于购房款利息损失与违约金能否并存,一审法院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针对的是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而利息损失则是合同解除后李萍依法应获得的赔偿,两者依据不同、指向不同,可以一并主张。

一审判决后,荣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李萍在追究荣基公司违约责任时,应适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若其认为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请求法院予以调整,但不应在适用违约金条款的同时再主张购房款的利息损失。

律师说法:违约金与利息的关系

在本案中,李萍主张的购房款利息与违约金能否并存,关键在于对两者性质的界定。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金本质上是基于补偿性原则的预定损害赔偿金,其目的是填补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因此,违约金具有补偿性,但并不排除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惩罚性,尤其在违约行为较为严重的情况下。

从立法精神来看,违约金的补偿性应涵盖可得利益的损失,以纠正司法实践中对可得利益损失不予保护的倾向。同时,在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当事人也可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违约金的适用应以填补损失为原则,同时兼顾对违约方的惩戒。

综上所述,购房款利息损失与违约金是否可以并存,需结合具体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如违约金已涵盖实际损失,一般不宜再主张利息损失;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则可依法请求调整。如果您在购房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房产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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