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一房三卖骗取钱财,法院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情简介:男子一房三卖骗取钱财
2016年6月中旬,阿明与肖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肖某及其妻子名下的某处房产以20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阿明。肖某在收到阿明支付的155万元首付款后,于7月7日与阿明办理了房屋公证及网签手续。由于该房产仍为期房,尚未交付,因此尚未办理产权证。
7月底,肖某以办理户口迁入为由将合同正本取走,之后便未归还给阿明。在与阿明完成公证手续后,肖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债务缠身,便萌生了将房产再次转卖以骗取钱财还债的念头。7月28日,肖某与被害人老谢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以21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给老谢,老谢当场支付了40万元定金。当天晚上,肖某联系老谢,称急需用钱,请求再支付60万元作为首付款,并承诺次日与老谢一同办理公证手续。次日,老谢通过网银转账支付了60万元,但肖某却爽约,未履行办理公证的承诺。老谢随后得知自己支付的100万元已被肖某用于还债,无法追回。
8月6日,肖某又与另一名被害人小陈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以2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给小陈。肖某称需支付厦门另一套房产的尾款,要求小陈先支付40万元定金,才同意办理公证手续。小陈当天即转账支付了40万元定金,之后才得知肖某已将该房产转卖给他人。
同年11月,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男子获刑十一年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共计14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肖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肖某认罪态度较好,无犯罪前科、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法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法院最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两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律师说法:一房多卖是否只属于民事纠纷?
“一房多卖”并非简单的民事纠纷,本案中被告人肖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而非一般的民事欺诈。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主要基于以下三点理由:
一是看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本案中,肖某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非出于真实交易意图。
二是看被告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在已将房产出售给第一手买家并完成公证、网签的情况下,肖某已不具备再次出卖该房产的能力,无法完成二次交付。
三是看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肖某隐瞒了其已将房产出售给他人的事实,通过第二次、第三次转卖骗取被害人的定金和首付款,其行为对被害人产生欺骗,促使其交付款项,是犯罪得逞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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