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拖延办理两证 业主能否要求支付违约金?
案情简介:2013年4月18日,业主尹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一套。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6.03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6204.59元,总房款为533781元。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资料报送当地房地产管理局。若因开发商责任导致业主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业主有权选择退房,开发商应在接到退房要求后10日内退还房款,并按已付房款的0.5%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当日,尹某一次性支付了总房款538000元,开发商随即交付房屋。此后,尹某始终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多次催促开发商办理均无果。最终,尹某于2013年4月18日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其协助办理两证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开发商构成违约
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在2013年4月18日交付房屋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协助办理产权登记,也未在180日内将应由其提供的资料报送房地产管理部门,已构成违约。因此,开发商应向尹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为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届满的次日,即2013年10月18日起,至开发商按约提交两证办理材料之日止。
律师说法: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开发商作为出卖人,在交付房屋后负有协助业主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商应在房屋交付后180日内报送相关资料,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该义务,因此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业主未提供相关资料或未缴纳法律规定税费的情况,并不能作为开发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借口。开发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资料,已违反合同约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的计算应从2013年10月18日起开始,即合同约定的180日届满次日。若将违约责任延续至两证实际办出之日,则有失公平。因此,违约金应计算至开发商完成资料报送之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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