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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及时报案,民间借贷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10-15) 浏览 336

2013年11月27日,唐某向谭某借款100万元,并由唐某与重庆某投资公司共同出具借条。2014年11月19日,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15年5月,谭某以唐某及重庆某投资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借款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因此,法院裁定驳回谭某的起诉,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风险提示:非法集资犯罪通常表现为编造虚假项目、进行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手段,诱使公众投资。投资者应保持理性,避免因贪图高息而陷入非法集资陷阱。此外,非法集资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往往涉及人数众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此类案件应先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因此,若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当事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报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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