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公司能否单方面调岗降薪?
王先生于2001年加入上海某快递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其工作部门为地面作业部门。2005年1月1日,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其岗位为“管理岗位”,但并未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合同签订后,王先生被安排担任“康桥服务中心作业经理”。2008年,王先生所管理的六名下属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损害公司利益,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和名誉受损。该六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十一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此后,公司于2009年4月以王先生不能胜任岗位为由,单方面调整其岗位为地面作业,并将工资标准降至4600元/月。王先生对此决定不服,认为公司未与其协商,属于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遂于2009年6月11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其“康桥服务中心作业经理”岗位,并按原工资标准(22740元/月)支付工资。
在仲裁庭审中,王先生主张,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工作岗位,且下属的犯罪行为与其个人无直接关联,公司调岗降薪的幅度过大,缺乏合理性。公司则辩称,王先生的岗位职责包括管理下属,其在2009年3月25日提交的《康桥服务中心员工偷逃重量案件发生后的整改行动》中,已承认因未能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公司制度执行不力、监控机制缺失,从而引发重大问题。因此,公司认为其调岗降薪是基于王先生的工作表现,属于企业依法行使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仲裁庭不应干涉。
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听取双方意见后,作出裁决,认为公司调岗降薪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对王先生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