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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离职索赔案例:双倍工资与社保补缴如何主张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15) 浏览 190

案情简介:未签劳动合同离职后维权
2014年6月,原告朱某开始在被告商丘市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水泥泵车司机兼操作工。2016年8月25日,被告单位领导通知朱某,要求其到财务部门结算工资后即可离职。在此期间,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按月向朱某发放工资,其离职前月工资为5000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为朱某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随后,朱某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补缴社会保险。

法院判决:
1. 解除原告朱某与被告商丘市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2. 被告商丘市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朱某双倍工资55000元及经济补偿金12500元,合计67500元;
3. 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劳动关系的建立需遵循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虽然朱某与混凝土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实际履行劳动义务,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该关系受法律保护。

被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而原告亦同意解除,法院依法予以确认。但由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因此,法院支持了朱某关于双倍工资的请求。

关于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朱某在被告公司工作两年零三个月,故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至于社会保险的补缴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相关费用。但该行为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予处理,建议朱某向相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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