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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要求经济补偿金就能否得到支持

劳动纠纷 1年前 (2023-10-15) 浏览 118

案情简介: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支付职工补偿金诉至法院

2009年11月13日至2013年11月12日,原告武汉某纺织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某双方签订2次2年期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11月13日签订无固定期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11月13日。被告入职期间,原告为被告缴纳了社保。2016年7月1日,原告以被告从2016年4月1日起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告知书送达至被告家中,被告家属代收。被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407.38元。武汉市2015年度社平工资标准为4708.1元/月。被告在在职期间未年休假、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012年9月22日,被告工作期间受伤,10月17日经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1月15日,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伤残等级为十级。2016年7月22日,被告付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支付自己经济补偿金23851.66元,近一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161.2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664.8元,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书面证明,协助自己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及一次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领取手续。仲裁后,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合法有效;2、判决原告对被告不具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等的义务。另2016年5月1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书面调岗通知,因公司纺纱分厂关停,要求被告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到公司搬迁队上岗。被告接到该通知后,书面回复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

法院判决:职工工伤后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担责

一、驳回原告武汉某纺织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武汉某纺织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3851.66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566.61元,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664.8元,共计63083.07元,并向被告付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协助被告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领取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汉某纺织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律师说法:公司搬迁职工工伤被解聘谁的错

(一)关于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因原告公司整体搬迁至新洲阳逻,在原订立的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原告以被告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原告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被告支付赔偿金,因被告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3851.66元(3407.38元/月×7个月)。

(三)关于年休假工资问题。原告诉称被告已休年休假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已支付年休假工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近一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566.61元(3407.38元/月÷21.75天×5天×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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