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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解除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能否获得支持?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15) 浏览 195

案情简介: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支付职工补偿金诉至法院

2009年11月13日至2013年11月12日期间,原告武汉某纺织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某先后签订了两次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11月13日双方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在入职期间,原告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2016年7月1日,原告以被告自2016年4月1日起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并于2016年7月11日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告知书送达至被告家中,由其家属代收。被告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407.38元,武汉市2015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为4708.1元/月。被告在职期间未享受年休假,也未获得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2012年9月22日,被告在工作中受伤,10月17日经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1月15日,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2016年7月22日,被告付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23851.66元、近一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161.2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664.8元,并要求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书面证明,协助其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领取手续。仲裁裁决后,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有效,并主张对被告不具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等的义务。

法院判决:职工工伤后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承担责任

一、驳回原告武汉某纺织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武汉某纺织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3851.66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566.6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664.8元,共计63083.07元。同时,原告应向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协助其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领取手续。
三、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汉某纺织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律师说法:公司搬迁导致职工工伤被解聘,责任在谁?

(一)关于原告解除与被告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原告公司因整体搬迁至新洲阳逻,导致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原告以被告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原告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被告支付赔偿金。由于被告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原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3851.66元(3407.38元/月×7个月)。

(三)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
原告主张被告已休年休假,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亦未提供证据表明已支付年休假工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保障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假。因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近一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566.61元(3407.38元/月÷21.75天×5天×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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