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假一小时未打卡被辞退,法院判决公司赔偿近10万元
原告江某自2003年7月1日起在被告小榄某公司担任钻房操作员,工作至2016年6月13日被解除劳动关系为止,其月平均工资为3750元。2016年6月12日,江某因突发疾病向公司请假,获准外出休息一小时(从上午九时至十时),用于饮水和买药治疗。次日下午上班时,江某被公司保安阻止进入,并被要求在考勤记录和事件报告上签字后才允许离开。此时,江某才得知自己被禁止上班的原因是请假期间未刷卡考勤。
江某表示,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请假期间故意不刷卡。他强调,自己在请假期间外出是为了治疗疾病,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此外,刷卡机可能存在故障,未能正常提示刷卡失败,且相关管理人员也未及时提醒或协助其打卡。
江某认为,其请假行为已通过正式手续获得批准,且公司存有请假单的存档记录,用于核对考勤和结算工资。由于仅漏打卡一次,情节轻微,未达到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标准,因此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
被告小榄某公司则辩称,江某的行为属于虚报工时、骗取工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指出,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员工因私事出厂必须填写请假单,并且必须刷卡。江某在请假时并未说明患病,也未表现出任何病态征兆,且其请假单上仅填写“休息”二字,未提及任何健康状况。因此,公司认为江某故意隐瞒请假事实,行为构成严重违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江某在2016年6月12日九时至十时离厂一小时未打卡,但其已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在提交请假单后才出厂,不存在隐瞒或欺骗行为。同时,该行为情节轻微,不符合“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不足以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公司违法解除与江某的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7500元(3750元/月×13个月×2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第四十八条规定,若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应依照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进一步明确,赔偿金应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而经济补偿则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