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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计算与送达效力:合同法关键规定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5) 浏览 175

一、承诺期限的计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形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若信件未载明日期,则自信件上所盖的邮戳日期起算。对于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起算。该条款旨在统一承诺期限的起算标准,以减少争议,明确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之间关于承诺时间的界限,从而决定要约何时失效、承诺何时生效等问题。

在国际法层面,《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0条以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8条均对承诺期限的计算作出规定,其核心内容与我国《民法典》第485条基本一致。具体而言,若要约通过信件或电报发出,承诺期限自要约中载明的发信日期或电报交发时间起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则以信封上的日期为准;若通过电话、电传等快速通讯方式发出,则承诺期限自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起算。我国《民法典》在立法时参考了这些国际规则,确立了两种计算标准:

1. 对于信件或电报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从信件中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时间开始计算;若信件未载明日期,则以信封上的日期为准。
2. 对于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起算。

二、承诺何时送达才生效
承诺的生效并非仅取决于送达时间,而需符合特定条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若要约未规定承诺期限,且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则承诺应当即时作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若以非对话方式作出,则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未规定承诺期限时,若为口头要约,通常应即时承诺才有效。口头要约包括双方当面交谈或电话沟通中提出的要约,如在交谈结束后未立即表示接受,则该要约视为失效。对于非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若未规定承诺期限,承诺的合理期限应由三部分构成:

1.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所需的时间;
2. 受要约人对要约进行审查、考虑是否承诺所需的时间;
3.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需的时间。

前两项时间通常由要约的内容决定,内容复杂则审查时间较长,若需经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批准,时间可能进一步延长。第三项时间则根据通讯方式确定,如邮寄或电报等通常所需的时间。若在通讯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情况(如自然灾害、交通中断等),导致承诺延迟到达,要约人若已知悉该情况,应酌情调整承诺到达的合理期限。

此外,对于无需通知的承诺,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具体要求,承诺行为一旦作出即生效。例如,甲要求乙提供一份数据库建设方案,乙在未通知甲的情况下开始起草方案,并在完成后要求甲按要约条件付款。此时,乙的承诺尚未生效,因其未明确表示接受。但如果甲在要约中说明两周内将不在场,乙若有意接受要约,应立即着手起草方案,一旦开始执行,合同即视为成立,即使未及时通知甲或通知有所延迟。

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形,若收件人已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则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若未指定特定系统,则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需要注意的是,未指定特定系统的传真、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应与信件一样,以信封或发信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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