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及要约失效的常见原因解析
一、要约失效的原因
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失去法律效力。导致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受要约人拒绝或提出反要约
要约可因受要约人明确拒绝或提出反要约而终止。一旦要约被拒绝,其效力即告终止,受要约人无法再通过承诺使其恢复效力。若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附有条件,包含新的条款或对原要约内容作出修改,则构成反要约。反要约本质上是一个新的要约,而非有效承诺,因此其构成对原要约的拒绝,使原要约失效。
(2)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
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撤回要约,只要撤回通知先于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即可阻止要约生效。对于已经生效的要约,若要约人希望其失效,则需撤销。撤销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否则撤销无效。
(3)承诺期限已过
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而受要约人在期限届满前未作出承诺,则要约自动失效。若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作出承诺,该承诺视为新的要约,需经要约人再次承诺,合同方能成立。对于未规定承诺期限的要约,若双方以对话方式磋商,受要约人应立即作出承诺,否则要约失效;若以信函方式发出要约,且受要约人未在“依通常情形可期待要约到达的期间内”或“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则要约亦视为失效。
(4)因法律原因终止
当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或标的物灭失、变得不合法等情况时,要约将因法律原因而终止,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二、悬赏广告的性质: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的广告形式,不同于一般的要约邀请。它是指广告人通过公告或声明,表示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的普遍观点,悬赏广告通常被视为要约。因此,只要有人完成广告中所规定的事项,合同即告成立,广告人应依约支付报酬,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