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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定义及成立条件详解:合同法中的关键知识点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5) 浏览 172

一、什么是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指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特定意思表示。首先,要约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即希望与受要约人达成合意,签订合同。因此,要约中必须明确表达这一意图,而不能仅是向特定人发出的普通意思表示。其次,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具有特定的约束力。要约人作出要约后,即承诺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而受要约人在接到要约后,有权选择是否承诺,一旦承诺,合同即成立。由此可见,要约具有双向的法律效力。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要约通常被称为报价、发价或发盘。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而接受要约的一方则称为受要约人。

二、要约成立应满足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约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内容具体确定。
–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当事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可以提出要约。但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明确可识别,使受要约人能够清楚知道是谁发出的要约。
– 要约的内容应当包含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因为只有当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因此,作为订立合同的提议,要约必须包含能够确定合同关键内容的条款,如标的、数量、价格等。

2. 表明受要约人承诺后,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 要约必须体现出缔结合同的意图。当事人发出要约,通常是希望与对方签订合同,因此要约人应在意思表示中明确表达这一意愿。
– 凡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不构成要约。
– 要约的发出方式可以分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包括直接对话或电话等方式,适用于即时清结的合同;书面形式则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文字方式,适用于需要书面确认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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