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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及法律定义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5) 浏览 160

一、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提出,旨在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要约的有效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1)要约必须由特定的主体发出,即可以被外界客观识别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本人及代理人;(2)要约应针对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相对人是指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人,可以是具体的一方或多方,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公众,如商家橱窗中的标价商品;(3)要约必须体现要约人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图;(4)要约内容中应包含合同成立所必需的主要条款,以便受要约人明确承诺的依据;(5)要约人需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并且在承诺到达前,要约人不得随意撤回或变更要约内容。

二、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也称为询价或要约引诱。常见的要约邀请形式包括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商业广告等。但若商品广告内容具备要约的全部要素,则可视为要约。要约邀请的发出人可以是任何主体,且可以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其内容无需详尽,对发出人和接受人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与要约不同,要约邀请只是合同订立前的预备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相对人作出承诺,也不能据此成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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