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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程序与承诺构成要件详解,法律知识全面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5) 浏览 113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性质不允许代理的情形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合同订立。合同的成立通常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实现,当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达成一致时,合同即成立。

1. 要约
要约是指一方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不特定人发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内容具体明确,即已经具备未来合同的必要条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例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通常被视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内容具体明确,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约束,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若收件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则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若未指定特定系统,则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此时要约尚未生效。若要约已生效,则应通过撤销的方式处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但有以下情形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已明确设定承诺期限;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受要约人发出拒绝要约的通知;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而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并表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作出,并向要约人发出。承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若要约未规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应依照以下规则作出:

–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即时作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所谓合理期限,通常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所需的时间、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所需的时间,以及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需的时间。

对于以信件或电报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若信件未载明日期,则自投寄信件的邮戳日期起算。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起算。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若承诺不需要通知,自受要约人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若收件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则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若未指定特定系统,则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即成立。承诺人若在承诺发出后反悔,可以撤回承诺,但撤回通知必须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即在承诺生效前送达。

若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构成迟延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否则视为新的要约。若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已超过期限,构成迟到承诺,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该迟到承诺,否则该承诺仍为有效。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这在法律理论上称为“镜像规则”。然而,严格适用镜像规则在实际市场中可能不够灵活,因此需结合具体情况予以调整。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一旦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成立,要约人不得拒绝。承诺的构成要件包括:

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 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
4. 承诺内容应与要约内容一致;
5. 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愿意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承诺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这是实践中常见的方式。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当事人可选择口头方式表示承诺。

此外,承诺也可通过行为方式作出。例如,要约人虽未明确表达意思,但通过直接发货、付款等行为,表明其已接受要约,这种行为可视为承诺。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一旦承诺生效,合同即成立,承诺的撤回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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