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没有遗嘱怎么办 主动放弃房产要求折价款可以吗
案情简介:房产继承没有遗嘱引发纠纷
被告黄某是原告孙某的儿媳,被告刘某某系原告孙某的孙女。原告之子刘某与被告黄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刘某某系二人之女。刘某于2009年11月3日因病死亡。原告孙某之夫于2005年5月9日因病死亡,双方有刘某一子及三女。
刘某生前于2006年购买了北京市西城区诉争房屋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刘某名下。后刘某于2006年12月12日申请变更登记,将涉诉房屋所有权变更至被告黄某名下所有。2011年8月21日,孙某将黄某、刘某某诉至本院,请求确认涉诉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为刘某的遗产。
法院判决:房产按继承顺序划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房屋归被告黄某、刘某某所有;
二、被告黄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孙某支付房屋折价款76.7万元。
律师说法:遗产划分应依法定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涉诉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系刘某的遗产,刘某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对于涉诉房屋中刘某的遗产份额,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孙某、黄某及刘某某每人继承三分之一。
原告庭审中表示放弃房屋的所有权,要求两被告依照《评估报告》给付相应的折价款,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原告的诉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是正确的。庭审中虽然被告不认可《房地产估价报告》中的评估结果,但由于其未提供翔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应当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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