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纠纷 > 正文

房产继承无遗嘱如何处理?放弃房产可要求折价款吗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16) 浏览 194

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是被告黄某的婆婆,被告刘某某是原告的孙女。原告之子刘某与被告黄某为夫妻关系,刘某某是二人之女。刘某于2009年11月3日因病去世。原告孙某的丈夫于2005年5月9日因病去世,留下刘某及其三个女儿。刘某生前于2006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处房产,房屋所有权最初登记在刘某名下。之后,刘某于2006年12月12日申请变更登记,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至被告黄某名下。2011年8月21日,原告孙某将黄某和刘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中属于刘某的二分之一产权为遗产,并依法继承。

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一、涉诉房屋归被告黄某与刘某某共同所有;二、被告黄某与刘某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孙某支付房屋折价款76.7万元。

律师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如有遗嘱,则按照遗嘱进行继承;若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本案中,法院已确认涉诉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属于刘某的遗产,且刘某生前未留有遗嘱。因此,该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孙某、黄某及刘某某——共同继承,每人分得三分之一。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对房屋的所有权,仅要求两被告依据《评估报告》支付相应的折价款,法院对此表示认可。原告的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支持其主张是正确的。

尽管被告对《房地产估价报告》的评估结果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反驳,因此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如您有房产继承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帮网的专业房产律师。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