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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义购房办证引发的房屋确权纠纷如何处理?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10-16) 浏览 187

案情简介:
2009年1月10日,被告刘某与攸县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C栋3-4空铺屋,房屋总价为52.8万元,其中首付款26.8万元,剩余26万元通过按揭贷款支付,贷款期限为10年。2009年2月10日,原告谢某以自己的名义向开发商支付了首付款10万元,并通过换票方式将收据上的交款人变更为被告刘某。随后,被告刘某之夫周某于2009年4月2日以刘某名义支付了首付款9万元。同年5月26日,原告之母代原告向周某控制的账户转入6万元,被告刘某于同日将该笔款项用于向开发商支付首付款6.8万元。房屋交付后,被告将开发商提供的房屋钥匙全部交予原告,原告谢某于2009年7月20日将该房屋出租给案外人王桂阳,租期至2011年7月19日。自2009年9月起,房屋的按揭贷款由原告谢某持续偿还,直至2012年5月,被告刘某在支付了5个月后,将全部贷款清偿完毕。

另查明,2009年8月,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刘某,房屋产权所有权人登记为刘某,共有人为周某。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刘某称其与原告谢某共同购买该房屋,双方各占一半产权。但原告谢某及其母亲对此不予认可,主张该房屋系原告以刘某名义个人购买。

法院判决:
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能直接认定该方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产权登记仅是登记机关对不动产权属关系及现状的确认和证明,其本身并不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房屋的实际归属仍应依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来确定。

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虽然房屋登记在被告刘某与周某名下,但原告谢某已足额支付首付款,并承担了水电上户、房产办证、初期按揭等义务。此外,购房合同、发票、办证费用发票、按揭贷款银联卡、房屋钥匙等与房屋相关的原始凭证均在原告处,能够充分证明原告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购买人。因此,法院认定该房屋应归原告谢某所有。

判决如下:
坐落在攸县城关镇联星(攸洲山庄)的房屋,产权证号为709002656,应归原告谢某所有。被告刘某、周某应协助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证号:攸国用2009第30/B0575)过户至原告谢某名下。

律师说法:
本案中,原告谢某在支付首付款后,还承担了水电上户、房产办证费用共计17620元,并持有所有相关票据。在按揭贷款办理完成后,自2009年9月14日起至2012年1月14日,贷款均由原告谢某偿还。被告刘某在后期注销按揭账户,导致原告无法继续还款,这一行为进一步证明了原告在房屋交易中的实际出资与控制地位。

此外,原告谢某在房屋交付后即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两年,该证据能够有效证明原告对房屋的实际占有与使用。综上所述,原告谢某在本案中构成了房屋的实际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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