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房屋租赁协议 没有合同拖欠租金怎么办
案情简介:口头约定房屋租赁协议租客拖欠租金
原告刘地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房租费计人民币550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开始,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房屋租赁协议,原告将坐落于玉环市坎门街道新大街1号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用于经营个人作坊。2015年,因政府开发要求原告及村民集体拆迁,原告要求被告搬迁此屋,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共计人民币7500元,由被告亲自出具一份欠条为凭。嗣后,被告仅支付原告人民币2000元,余款被告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遂引起诉讼。
法院判决:被告依法履行支付租金义务
原告与被告的房屋租赁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对租金结算后,现经原告催讨,被告应予支付。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限被告王先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房租费人民币5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先乐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律师说法:口头约定租房协议有风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承租方与租赁方依据真实意思表示等自愿订立口头租房协议,因此二者租赁协议是有效的。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结束租赁关系后协商了迟延履行的租金并打下欠条,因此欠条是合法有效能够证明二者租赁合同有效且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因此原告可以凭欠条原件追索被告拖欠的租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得以在被告未出席的情况下胜诉并追回拖欠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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