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施工未设警示标志致人摔伤,物业是否需赔偿?
案情简介:
三个月前的一个晚上,李某乘坐其丈夫驾驶的车辆进入小区地下车库停车后,刚下车便因踩空坠入未盖的窨井,导致左肱骨及大结节骨折,左肩关节功能受损。此次事故不仅使李某花费了9万余元的医疗费用,还造成了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李某向物业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理由是根据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物业公司负有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义务。然而,物业公司却以李某未注意周围环境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地下车库的管理人,在组织人员打开窨井盖进行施工时,应以保障业主通行安全为前提。在施工结束后,若未及时恢复窨井盖,也未在周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即构成未尽管理职责。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是否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主要基于以下两点:
首先,物业公司作为地下车库的管理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其职责包括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此外,《物权法》第82条也明确指出,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监督。因此,即使服务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物业公司仍负有保障小区安全的法定义务,包括对地下车库的安全维护。
其次,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和《侵权责任法》第91条的相关规定,若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施工、安装地下设施时,未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承担民事或侵权责任。对于窨井等地下设施,若管理人不能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在施工结束后未及时恢复窨井盖,也未设置警示标志,显然未履行其管理职责,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李某有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因未设警示标志导致的摔伤损失。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当事人提前咨询专业房产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程序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