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注意!口头承诺“买一楼送花园”不可信,法院判决业主败诉
案情简介:口头承诺不具法律效力,业主擅自改建阳台被诉至法院
原告青岛中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xx、陆xx因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3月10日,被告徐xx、陆xx购买了由原告管理的麒麟xx小区的一套房屋,并于同年10月1日完成房屋交付。同年12月,二被告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将房屋南阳台外的公共绿地破坏,改建成水泥地坪和鱼池。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甲麒麟xx业主公约》和《中甲麒麟xx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违法改建部分,恢复原状。
法院判决:业主败诉,须立即拆除改建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徐xx、陆xx在所购麒麟锦城小区房屋南阳台外庭院绿地内擅自改建水泥地、鱼池及花台的行为,已构成对公共绿地的非法占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被告徐xx、陆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拆除上述改建部分,恢复庭院绿地的原状。
律师说法:销售人员口头承诺不可作为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徐xx、陆xx与物业公司签订的《中甲麒麟xx业主公约》和《中甲麒麟xx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因此,不能仅凭售楼人员口头承诺的“买一楼送花园”就认定被告对该庭院绿地享有独占使用权,而只能认定其享有普通使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告中甲物业在发现被告违规改建后,已两次向其送达整改通知,但被告未予整改。因此,原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改建行为,拆除违法建筑,恢复绿地原状。
提醒:购房者应谨慎对待口头承诺,签订物业协议前务必仔细审阅
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切勿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应以书面协议为准。与物业签订相关合同和协议时,务必认真阅读条款内容,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如遇到房产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法邦网专业房产律师,获取详细的法律指导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