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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楼送花园 售楼人员口头承诺有用吗

房产纠纷 1年前 (2023-10-16) 浏览 104

案情简介:口头承诺不可信 业主擅自改建阳台被告上法庭

原告青岛中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徐xx、陆xx发生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3月10日,被告徐xx、陆xx购买了由原告管理的麒麟xx小区房屋一套,同年10月1日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同年12月,二被告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擅自将该房屋南阳台外的公共绿地破坏,改建为水泥地坪和鱼池。原告认为二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甲麒麟xx业主公约》和《中甲麒麟xx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二被告拆除违法改建的水泥地坪和鱼池,恢复为原有的绿地。

法院判决:业主败诉 立即拆除改建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徐xx、陆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拆除在其所购麒麟锦城小区房屋南阳台外庭院绿地内改建的水泥地、鱼池、花台,恢复该庭院绿地原状。

律师说法:销售人员口头承诺不可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徐xx、陆xx与物业公司签署的《中甲麒麟xx业主公约》与《中甲麒麟xx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因此不能因售楼人员口头承诺的买一楼送花园而认定徐xx、陆xx对该庭院绿地享有独占使用权。只能认定被告徐献太、陆素侠对其所购麒麟锦城小区房屋南阳台外的庭院绿地享有一般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中甲物业向徐xx、陆xx两次送达整改通知,在徐xx、陆xx拒不整改后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停止对该庭院绿地的改建,拆除水泥地、鱼池、花台,恢复该庭院绿地原状。提醒各位购房者,购买商品房时切不可听信售楼人员口头承诺!与物业签订相关协议一定要仔细审阅再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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