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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发现屋霉变 法院判赔装修款

房产纠纷 1年前 (2023-10-16) 浏览 105

案情简介:交房发现屋霉变 法院判赔装修款

张某购买邓某房屋,留存保证金1万元待物业交接后支付。邓某与张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张某以256万元购房,并从中留存1万元作为保证金,待物业交接完毕后支付。后双方办理了产权变更。但张某在交房时发现,屋内因管道破裂导致地板、墙壁大面积浸水并产生严重霉变,故未与邓某办理物业交接手续,亦未向邓某支付1万元保证金。后张某入住并对房屋受损部分进行维修,经保险公司理赔后,张某仍损失13970元。后因屋内严重霉变,未办理交接,保证金亦未支付。邓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保证金,张某则反诉要求邓某赔偿其装修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支付保证金,邓某赔偿装修款。邓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应当赔偿

法院认为,张某已经对房屋进行修复并入住,具备办理物业交接手续的条件,应向邓某支付保证金。邓某未按双方约定的房屋状态向张某交付,构成违约,应赔偿张某所支出的扣除保险公司理赔部分的装修款。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的法律分析

邓某应保证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诉争房屋验收交接完成之日止,对各项房屋附属设备设施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态。现涉案房屋地板、墙壁大面积浸水并严重霉变,与双方合同签订时的房屋状况有较大差别,邓某应对涉案房屋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邓某主张的管道破裂不应由其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致使涉案房屋受损的原因有二,一是屋内供暖管道破裂造成漏水,二是未能及时对漏水进行清理造成房屋墙壁、木制品等霉变。供暖管道因是主管道,故其破裂所产生的损害应由负责供暖的公司承担。但是对于房屋墙壁及木制品霉变等损失,是因邓某未及时查看房屋内状况所致,对该损失扩大部分应由邓某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房屋漏水所造成的损害,已经由保险公司核损并进行赔偿,张某已经签字确认并领取赔偿款,邓某亦表示认可,对于该部分赔偿应在邓某赔偿的总金额中予以扣除。

本案中,邓某之所以面临上万元赔偿,是因其作为合同相对方负有向张某交付符合双方约定的房屋的义务,应妥善照看避免房屋有受损之虞。邓某提前腾空房屋又未能及时查看房屋状况,致使房屋漏水后发生严重霉变给买房人造成损失,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案也给广大卖房人提了个醒,切勿认为合同签订了就万事大吉,应在双方交接房屋前及时查看房屋状况,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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